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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后,就不再享有民事赔偿权利。
97.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96.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95.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94.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3.《省级社会救援力量培育规范》指出,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社会救援力量党建工作。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协同发展理念,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工作。
92.《关于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塞罕坝机械林场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全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旅游景区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将各项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织密扎牢火灾防控网络,坚决筑牢安全屏障。
91.《关于切实做好“清明”“五一”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
90.《关于持续做好当前黄河秋汛洪水防御工作的通知》要求,巡堤巡坝查险要 24 小时加密巡查、轮班值守,并加强监督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抢护、早处置,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89.《关于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举报的通知》要求,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取举报信件,并可在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