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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两办意见》规定: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视生产情况安排人员下井作业。( )
48、《两办意见》规定:应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 )
47、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46、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5、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44、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不力,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
4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41、煤矿企业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40、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煤矿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