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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71、聚焦密闭启封、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工作面安撤等关键环节,采取“ 四不两直 ”、突击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
70、《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减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
69、《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
68、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7、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5、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4、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3、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