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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
75、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74、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可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边施工边修改。( )
7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指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现场生产实际情况决定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的时间,并及时消除事故患。( )
7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71、聚焦密闭启封、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工作面安撤等关键环节,采取“ 四不两直 ”、突击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
70、《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减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
69、《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
68、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7、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