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要推进四项机制,分别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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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 预付金是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
4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
4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要求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中做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医保服务协议状态等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40.《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规定执行。
39.《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8.《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按照“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要求,提供便捷高效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37.《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36.《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监管追回的医保基金、扣款等按原渠道返回参保地账户,行政处罚、协议违约金等由参保地医保部门按规定处理。
35.《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34.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