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 )协同发展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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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8.《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的供应商须由经办机构指定。
57.《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56.《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开展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计入评估期限。
55.《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年。
5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出定点申请的医疗机构开展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计入评估期限。
5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5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51.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医疗救助对象,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身份标识直接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和医疗救助资助,不需要申请,也不需要先全额缴费再发放财政补助。
50.《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2个月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