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医疗机构所在地的( )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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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63.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6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61.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60.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月至12个月。
59.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8.《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的供应商须由经办机构指定。
57.《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56.《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开展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计入评估期限。
55.《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