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 )年举行一次。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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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91.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90.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可以支付。
89.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88.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87.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
86.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85.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保“三个目录”以外的费用;病历上未记载的费用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发现的违规费用;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之外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84.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83.对高套分值、诊断与操作不符等情形进行审核,发现有异常的情形,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