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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16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由法律规定,无需告诉当事人。( )
162.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该合同无效。( )
16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应停止调查。( )
160.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停止调查。( )
15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158.当事人认为执法部门对其作出限制从业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要求举行听证,执法部门在补强证据后作出了对当事人吊销从业资格证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5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视情况主动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15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中止听证。( )
155.当事人发生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违法事项,违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