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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组成;
2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21.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 )的配备情况;
20.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四个等级;
1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6.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 )的权利、义务;
15.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 )现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