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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的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适用于事后恢复与重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后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