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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的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