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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者。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费用应有当事人承担。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