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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2.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公约,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1.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10.党员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不应当合并处理。
9.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8.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