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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6.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15.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2.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公约,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1.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10.党员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不应当合并处理。
9.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8.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