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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直至()处分。
2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或者()。
25.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
24.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别给予处分。
23.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给子处分。
22.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
21.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等,或者予以(),不予党纪处分。
20.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
19.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8.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