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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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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3.2021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8月10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并在汇票上注明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的货物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8月11日,戊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本公司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丙公司的货物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所作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的记载是否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乙公司所作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背书人丙公司已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故不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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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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