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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办理移交手续时,客运记录应载明日期、车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处理简况,以及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3)发生经过、旅客伤亡及现场处理简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2)伤亡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等基本情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车站可以拒绝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和结果。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有医务工作人员参加救治时,应当由其出具参与救治经过的证言。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证人证言中应当记录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等内容。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口头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