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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对于发生一般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线路,或信号系统、车辆等关键设备更新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可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和项目,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
357.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软件升级前,运营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在实验室进行充分实验,并进行技术交底。升级时应组织供应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
356.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更新改造过程中,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行充分评估。
355.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
35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
353.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52.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城市轨道交通应每隔2个区间隧道轨道区设置到达一个站台的疏散楼梯;道床面作为疏散通道,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高架区间利用道床做应急疏散通道时,列车应具备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设施。
351.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站站台、站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口)、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区间隧道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50.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现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
349.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能力建设基本要求》,每年汛期开始前应针对防淹措施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