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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后按时进行了报告,事故发生后第6日时,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如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后按时进行了报告,事故发生后第29日时,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情况可以不再补报。
如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后按时进行了报告,事故发生后第29日时,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如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后按时进行了报告,事故发生后第7日时,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情况可以不再补报。
如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后按时进行了报告,事故发生后第7日时,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以首次报告为准,不需要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