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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筑施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本单位相关范围内使用,因此不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风险隐患主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因此项目应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项目从业人员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可以不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但必须向本单位管理人员公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