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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依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