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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即可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不需要记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应当到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