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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接受检查。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安管人员”本人和受聘企业同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转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