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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5.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司法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单选题
34.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与留党察看处分。
单选题
33.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与撤销党内职务
单选题
32.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与开除党籍处分。
单选题
31.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单选题
30.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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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单选题
28.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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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单选题
26.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