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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时,可以挪作他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