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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8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80.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79.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7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77.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6.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75.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74.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7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