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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8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
8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8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80.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79.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7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77.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6.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