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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在约谈前可以口头通知供应商参加约谈,告知供应商具体约谈内容。
86.( )供应商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发生或发现暂停中标资格情况的,在原处理期满后,对其未被处理过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供应商产品经业主单位检测不合格的,统计同类产品积分),按照最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延长相应处理期。
85.( )供应商在被暂停中标资格期间,再次发生或发现暂停中标资格情况的,在原处理期满后,对其未被处理过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供应商产品经业主单位检测不合格的,统计同类产品积分),按照最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延长相应处理期。
84.( )发生不良行为后,供应商积极整改、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非供应商主观故意造成不良行为,并已整改完毕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理。
83.( )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个月内,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合格累计积分为7-8分的,给予列入黑名单2年的处理。
82.( )供应商设备被产业单位认定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列入黑名单2年的处理。
81.(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被省实业公司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的,给予列入黑名单1年的处理。
80.( )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或主业带来负面影响的,给予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79.( )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3个月内,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合格累计积分为0.5-1分的,可以暂停中标资格六个月。
78.( )收样后样品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则检测机构可以不进行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