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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19.( )招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18.( )投标人自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7.(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1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对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4.(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13.(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可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12.(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时间不满足法律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