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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开标阶段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法定的期限内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5.(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并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1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3.(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12.( )谈判中采购文件有变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商的内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1.(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10.(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9.(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书面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8.(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