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二)();(三)();(四)()。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和()的监督核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煤矿企业的()、()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三)();
(四)();
(五)();
(六)()。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和()实施灾害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正常生产煤矿因()、()、()或者()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不得()、()或者()组织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等危险方法。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二)();(三)()。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