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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方式包括:调阅、复制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等资料。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或者()。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担安全()、()、()、()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二)();(三)();(四)()。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和()的监督核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煤矿企业的()、()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三)();
(四)();
(五)();
(六)()。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和()实施灾害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正常生产煤矿因()、()、()或者()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不得()、()或者()组织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