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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337.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下的罚款。
336.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下的罚款。
335.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的罚款。
334.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的罚款。
33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33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33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33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329.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