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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79.高速公路路段营运单位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主体责任人,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78.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77.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可以不用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76.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森林法》和《路政管理规定》,事先报经公安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75.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4.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不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7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72.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71.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