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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发现公路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人为堵塞等现象时,应及时报告监控中心告知养护部门进行清理;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及时告知属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相关机构处理。
136.巡查时,巡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开启示警灯,并在右侧车道行驶;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加开危险警示灯减速慢行;处理事件时,巡查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巡查车辆应停在右侧路肩,开启示宽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驾驶员除外)。
135.步行巡查一般在公路左侧护栏进行,巡查期间不得横穿跨越对向车道,不得在非封闭区域进行勘察作业。
134.车辆巡查一般在公路右侧行车道行驶,在全封闭作业区,巡查车辆可以逆行、倒车。
133.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132.A、B、C、D类占道施工撤场当日”双报备”管理。
131.针对非移动养护作业类(A、B、C、D类),对于首次进入所辖路段开展占道施工的单位,路段摄像头可监控观测到的占道施工点的,建议营运单位从开始布设到撤场进行过程视频监控(兼做轮巡)。
130.路段管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突发事件上报信息后,应同步按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原则上占道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应于收到信息后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监、基建、营运等相关部门。
129.营运单位、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占道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128.各类检查、巡查均应形成文字、影像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