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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占道施工中,临时交通标志应采用IV类及以上等级反光膜或采用主动发光标志。
151.占道施工中,中央分隔带临时标志及连接杆可结合实际采用轻质且坚固材料代替铁制材料以减轻重量,方便作业人员布设施工。
150.占道施工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及交通组织方案的有关要求。
149.高速公路封闭硬路肩养护作业时,设计速度120km/h路段的最终限速值可在90km/h或100km/h。
148.A类养护作业落实撤场前现场交通安全验收即将完成占道施工时,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提前(原则上至少提前1天)通过”管理群”通知路政、养护等业务部门,由路政部门结合厅交管局”广公交(传)字〔2022〕84号”有关要求组织现场交通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场。
147.因公路改建、养护工程等原因需要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公路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临时标志标线的监督检查由养护部门负责。
146.路政人员巡查发现公路中间以及两侧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挡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时,应当立即进行修剪。
145.路政人员应对于涉路施工项目实施巡查监管,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持证作业,施工时间、地点、范围是否与批准事项相符。
144.路政人员应对于涉路施工项目实施巡查监管,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是否随意倾倒、堆放施工垃圾和物品。
143.路政人员应对于涉路施工项目实施巡查监管,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未经同意损坏公路路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