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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9.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2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7.在干部、职工的荣誉表彰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
25.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23.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
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1.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