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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负责,加强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5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