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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开好民主生活会必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这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发现领导干部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必须面向社会公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党的会议上可以无条件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将来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