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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申诉期间,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必须向社会公开。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帮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如果责任人退休的,可以从轻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