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党纪法规和德廉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不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申诉期间,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