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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多选题

王某、李某、张某、陈某共同经营一家公司,2022年5月1日王某在某农商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由李某、张某、陈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23年4月28日,王某向农商行申请办理了借新还旧,新贷的到期日为2024年4月27日,继续由原李某、陈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保证人张某由于退出公司经营,不再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追加新的股东范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合同中均载明了新贷的借款用于为“偿还XX合同号下的债务”。如该笔贷款到期,王某不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农商行可以请求李某、张某、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
农商行可以请求李某、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
农商行可以请求范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农商行不能请求范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

解析: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相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信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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