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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区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发生的任何费用。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是节能降碳增效重点任务内容。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是节能降碳增效重点任务内容。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是节能降碳增效行动重点任务内容。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节能降碳增效行动重点任务包括: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工业用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