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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理清价费关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资本、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区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发生的任何费用。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是节能降碳增效重点任务内容。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是节能降碳增效重点任务内容。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规定:“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是节能降碳增效行动重点任务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