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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 )和评价体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收取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客户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 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 技术 、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价格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按照“谁运营、谁管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清晰、价费明确、权责相符。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理清价费关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资本、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