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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 )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要求、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技术标准、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 )和评价体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收取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客户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 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 技术 、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价格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