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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容量不足1kW,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容量不足3kW,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应执行照明电价。( )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各种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2kW,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应执行照明电价。()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 )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省(市、自治区)电网间有供电或互供电关系的应执行互供电价。互供电价按照供受电单位财政收入各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力率调整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增收的电费。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电业部门根据电力系统的需要和用户的具体情况,可以指定个别用户的用电力率低于该地区的力率标准。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对电网需要倒送无功的用户,则需装防倒装置。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取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