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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5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54.为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5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不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5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9.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对其出具的结论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8.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