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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有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7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7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风险影响范围确定风险等级。
7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7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7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班组长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74.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73.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要立即整改。
7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